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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
发布时间:2016-11-24 15:01
(公复字[2008]2号)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证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定许可证件,公安机关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依法受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备案申请,依法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凡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等非法定证件申请备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法定证件,申请人不提交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公安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证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定许可证件,公安机关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依法受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备案申请,依法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凡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等非法定证件申请备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法定证件,申请人不提交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公安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