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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

发布时间:2016-11-24 1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已于2006年2月20日开始实施。为了贯彻执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从源头上遏制利用农用硝酸铵或者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实施《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重要举措,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利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生产、销售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使其领会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熟悉《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核心内容,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硝酸铵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宣传教育工作由省级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组织。
二、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为契机,迅速组织开展对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强制检测,确保其达到标准规定的抗爆性能指标。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生产的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检测采取企业送检及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抽样的方式进行,经检测达到标准规定的

抗爆性能指标的,由指定检测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出具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每三年统检一次,由指定检测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统一负责,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适时组织抽检并公布结果。
三、全面整顿硝酸铵、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流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生产、销售硝酸铵、农用硝酸铵(改性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是否符合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要求,对违反规定销售、购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二是生产、销售的农用硝酸铵(改性硝酸铵)和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是否达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定的抗爆性能指标,对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要责令停止销售,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各地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涉爆从业单位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的核查,进一步强化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购买、使用私炒炸药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堵打击力度,对发现的私炒炸药,要依法全部收缴,及时组织销毁,并深入追查涉案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来源,对违反规定销售硝酸铵或者生产、销售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一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07年1月1日前分别报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国防科工委  公安部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