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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发布时间:2016-11-24 14:56  


(公通字﹝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而定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条例》是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重新制定的一步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设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条例》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力度。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要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

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将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要进一步加快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区域联网,达到对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动态监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效能。要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三、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从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取消了民用爆炸物品按计划分配、挑拨和组织供应的管理模式,打破了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制度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几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及其直接领导,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四、做好新旧《条例》衔接,保证工作连续性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废止。对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小时许可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为贯彻执行《条例》创造条件。目前,公安部按照《条例》的授权,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式样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登记表》式样
 
公安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