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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发布时间:2016-11-24 15:03  

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民用爆炸物品管辖职责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公治〔20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含列入国家行政区划的市辖区、特区、林区公安机关)负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改制的公安机构和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的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区的公安机构,不承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职责。
公安部三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