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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2016-10-14 01:14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部署要求,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现就贯彻执行《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4〕31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行政审批时限

(一)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

品许可项目时,审查、审批时限一律按照《工作规范》规定时限的60%来执行。《工作规范》涉及到的条款有: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36条、第38条。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在办事服务大厅、公安公众服务网、福建治安便民微信等公开公布调整后的审批时限。

二、关于爆破作业单位业绩确认

(一)为适应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后的管理要求,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单位业绩均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经评估、监理,并完成项目业绩报备、完整录入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的项目业绩为准。

(二)三级以上(含三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换证所需项目业绩按照第一款要求提供。

(三)凡之前未经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业绩确认取得三级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第一款要求做好业绩报备工作。否则,系统将无法生成三级资质信息,承接的C级项目业绩无法录入系统;系统中单位级别与纸质证件上的单位级别不一致,将会影响省外作业。

三、关于民爆物品购买申请条件

按照许可条件法定原则,删除《工作规范》第36条第四款。

                                             福建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