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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

发布时间:2016-11-24 15:19  

(修订稿)
(文中黑体字为修改或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向团体会员单位收取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虑会员单位自有资金的状况合理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企业团体会员
    一级或A级企业会员    不少于5000元/年
    二级或B级企业会员    不低于3000元/年
    三级或C级企业会员    不低于2000元/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   不低于2000元/年
    四级或D级以下(含D级) 不低于1000元/年
二、凡是出任协会理事的团体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提高50%;常务理事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提高100%。
第六条  本会财务部和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局汇款形式交纳,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据由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创立之日起就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与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劳务报酬支出;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经费;
四、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奖励经费;
五、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六、组织学术交流与考察、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等经费;
七、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半年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建设厅、民政厅及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2011年8月2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厅审定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