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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24 15:19  

(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五届
暨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Society  of  Explosives  and  Blasting,缩写为FSE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民用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民用爆破协(学)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民用爆破界知名专家等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团结全广大民用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我省民用爆破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经济建设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福建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建设厅,同时接受福建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协会将在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地址:福州市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东区21层15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全省民用爆破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省外民用爆破现状与发展趋势等,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论证、专业咨询、日常服务。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竞争、良性发展
(三)实施人才强战略和“科教兴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和公正的仲裁建议。
(五)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举办或参加技术成果展览,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名牌产品,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办好《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通讯》和协会网站,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传递和经验交流,并逐步实现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远程化、网络化。
(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本行业的法规,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协助做好各类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企事业单位领导层、管理层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资质认证、民用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爆破作业证件的年审、年检的前置预审工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牌匾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管理信息、工作经验等资料;
(七)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化时应主动告诉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无特殊情况,会员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按要求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匾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与特邀常务理事的提名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选定副理事长及以上人员时,应考虑地区平衡、年龄结构、专业搭配等,既要做到协会领导机构精干高效、也要保证行业业务管理后继有人、还要实现各地区和各专业均衡发展。
第二十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公正廉洁,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民用爆破业务领域内有相当资历和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协会负责人(包括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并已批准按新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兼职),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