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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爆破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6 13:17  

 各爆破作业单位:

         为规范爆破行业经营活动,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福建省爆破行业健康发展,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福建省爆破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于2023年2月16日在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爆破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

                                     2023年3月3日

福建省爆破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爆破行业健康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爆破行业、企业和用户(业主)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和经营行为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凡是在福建省辖区内从事民用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测振、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安全评价等的企业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章守则,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积极倡导科技创新、科技兴企的理念,树立争先创优的工匠精神,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不断降低成本,规范经营,提升效益,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及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不肇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视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环保意识,降低爆破有害效应。

第七条  提倡企业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行业形象。按照沟通、创新、协作、共享和有偿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发展双边、多边、纵向、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整体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坚持热情友好、平等相待,诚实守信的原则,努力发展与外省同行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开拓视野,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行业经营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相关政策,凡在福建省辖区内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测振、民爆器材储存设施安全评价等的企业,必须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外地入闽的涉爆企业,除依规在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外,应事先到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登记、报备并接受准入(必备)条件核查。

第十条  为维护福建省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从业单位在经营中要遵守下列公约:

(一)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己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

(二)爆破作业单位要遵循市场价格规律承揽爆破工程,不搞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竞争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禁行业垄断、区域垄断,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不能超低价格(低于《福建省爆破工程指导价(试行)》10%)承揽工程,开展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能靠低价竞争,减少安全投入,造成安全隐患;

(五)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按资质等级承揽爆破工程,不得超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以免造成技术力量不足、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违规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照作业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作业;

(六)爆破工程项目不得层层转包,不能以挂靠、分包等方式变相从事涉嫌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七)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能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及爆破测振单位,应由委托单位(业主)自行选定;

(八)在爆破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采用互相串通、围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外地入闽爆破施工的企业,凡是没有到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并接受核查的,本省当地企业一律不予租库、配送、评估、监理、测振等协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应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对本省从业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和自律监管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凡是在福建省内开展爆破经营业务的单位都有义务宣传本公约,教育所属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保证本公约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爆破企业和用户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省爆协反映。因其他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向省爆协申诉,请求帮助和协调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省爆协接受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负责接待受理单位和个人来信、来电、来访与举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为督促本公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可由省爆协牵头,通过本辖区内企业推荐协商,组织自律监督协调小组,调查核实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向省爆协通报情况,省爆协也可根据需要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排查,提出表彰和需要协调处理违规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要通过媒体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约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纠正,或处以经济赔偿,并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网上公布其违约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对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其他企业或业主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报送政府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为维护执行自律公约的自觉性,确保公约的公信力、约束性和有效性,在福建省开展爆破经营业务的单位依据其资质等级交纳相应的风险抵押金,存到省爆协指定的帐户上专款专用。风险抵押金缴交办法、管理、使用规定等详见“福建省爆破行业自律公约《风险抵押金缴交、管理、使用规定细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会员讨论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爆破行业协会于2023年3月3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