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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15:48
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巡特警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总队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传发给你们,请广泛征求基层治安部门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7月31日前反馈总队枪爆办。
联系人:薛承飞;联系电话:0591-87093310。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8年7月24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购买、运输等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不分级别。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限于矿山、爆破加工等单位,不包括各类工程项目经理部等临时性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初、中、高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级。
第五条 坚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按照“谁许可、谁受理”,不得增设审批环节、许可条件,严格审批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实现高效、便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爆破专用设备清单及净值审计报告原件。
(四)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无需提交以下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包括:
1.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
3.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资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
(六)近3年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的爆破作业业绩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
(七)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省公安厅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和专家评审,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第(一)(三)项材料。
第七条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二)爆破作业属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2.《采矿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爆破加工单位应提供能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有关材料;
3.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
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和专家评审,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范围仅限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区域,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第(一)(二)项材料。
第八条 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三)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四)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五)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原件并复印件。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四)(五)项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现或原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后应按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和考核结果公告,并在考核结果公告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质证件全国适用,有效期4年。
第九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向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学历证明材料。学历验证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对无法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应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由省公安厅负责,按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和考核结果公告。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考核结果公告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质证件全国适用,有效期4年。
第十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原证并制发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300米以内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施工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三)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四)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五)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并复印件。
设区市公安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爆物品的,应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
运输民爆物品的,应当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并实行一车一证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可直接向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爆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在本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内运送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可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二)购买用途说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或者其它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或进出口批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三)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及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理方法说明。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回原证。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二)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四)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3.新爆破技术负责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
4.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申请变更单位的,向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复印件,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收回原证。
第十七条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并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经办人员核验相关证件原件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意见并签名。
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在核查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申请材料时,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等信息系统核查其犯罪前科记录、在逃信息并注明核查情况。对外省户籍人员,应核验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加盖审批单位公章,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其他日常管理的审查决定事项,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授权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公安机关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民警应当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它地区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作业,不得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不得索取、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不得违法“搭车收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4〕3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列各类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各类申请、审批表格及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4.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7.《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8.《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9.《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10.《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11.《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
12.《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