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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10-29 08:42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全面规范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省厅修订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本规范相关表格,从省厅治安总队主页“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福建省公安厅
2014年6月23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作业项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不分级别。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限于矿山、爆破加工等单位,不包括各类工程项目经理部等临时性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并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资质证件全国适用,有效期4年。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初、中、高级,爆破作业人员不分级。
第五条 坚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按照“谁许可、谁受理”,不得增设审批环节、许可条件,严格审批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实现高效、便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化日常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及项目的动态监管。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二)爆破作业属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爆破加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2.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6.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五)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六)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范围仅限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区域,有效期3年。
第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由省公安厅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原件;
(四)相关管理人员及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5.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6.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7.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或审核审批负责人)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
(六)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近3年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包括:a.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批准证明并复印件;b.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近3年爆破设计施工项目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包括:a.爆破施工项目属于合法的证明材料;b.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
申请四级资质的不需提供业绩证明。
(七)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八)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九)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省公安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四)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4.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5.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业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登记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得为非法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不得转包、分包爆破项目,不得承接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单位爆破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加强爆破现场管理,不得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爆破作业现场后,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域从事搬运、拆箱、装药、网路连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租用、转让、改租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应上报发证机关变更仓库信息;新建、改建、扩建仓库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8日内组织验收,并将申请材料及验收结论上报省厅作仓库信息变更。

第三章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按照培训、考核分离原则,爆破从业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需申请爆破资质的向公安机关报名,并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可通过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提出预申请,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预申请情况适时组织申请材料审查。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分别由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原则上应在本省、本设区市参加考核。特殊情况需跨省、跨市参加考核的,应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由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表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六)相应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报名初级考核的,应具备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报名中级考核的,应具备工程师或同等技术职称;报名高级考核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同等技术职称;
(七)从事爆破工作经历证明或相关证件原件并复印件。报名初级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年以上经历,不含保管员)原件并复印件,或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从事爆破2年以上的经历证明,或爆破工程、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并复印件;报名中、高级考核的,应审查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爆破工作分别满5年、8年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从事爆破作业或相关工作的时间、经历、业绩情况、爆破设计书等)。
申请参加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考核的,除审核上述材料外,还应审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并复印件。
县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具备集中考核条件的,省公安厅报经公安部批准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公安部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十八条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由申请人单位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四)申请人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
具备集中考核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九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现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表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四)申请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并复印件;
(五)原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六)现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七)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县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核发新证。
第二十条 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除审查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外,还应审查所在院校(所)同意申请人受聘证明及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除审查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外,还应审查退休证明及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受聘单位的,除审查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审查原单位解聘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三)申请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五)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六)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在原证上签注变更或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时应收回申请人原证件,并上交发证公安机关。待签注变更或换发新证后,爆破从业人员方可继续从事爆破作业。仅因所在单位名称变更引起的申请人所持证件登记单位名称变更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爆破从业人员不得在证件载明的工作单位外兼职爆破作业。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或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四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持证人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表》,县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上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公安部换证。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持证人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1年未申请换证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 爆破作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300米以内(以下统称复杂环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施工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准予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四)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五)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设计书》、《安全警戒方案》原件并复印件;
(六)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七)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八)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并复印件;
(九)参与本项爆破作业的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资格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设区市公安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将批准决定书(附主要申请材料)抄送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将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录入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二十六条 实施复杂环境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5日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爆破作业结束后15日内,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向省公安厅报送《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七条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委托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估、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实施安全评估、监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安全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评估单位应成立3名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组,组长由相应作业级别、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组人数应为奇数;
2.评估组应对爆破环境和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3.评估报告应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安全监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监理单位应成立2名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理组,组长由相应作业级别、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监理组组长应主持制定安全监理细则,组织监理组人员开展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全程监理爆破施工过程,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查究违章作业,报告情况;
3.中途变换安全监理组人员的,应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审批公安机关报备;
4.安全监理报告由监理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到爆破作业现场、装药前临时存放的,可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移动存放设施作为其临时存放场所。临时存放条件除应符合GB6722-2003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存放点应避开工棚、宿舍、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选择在安全地点,并与装药点保持安全距离;
(二)临时存放点应设置醒目标志,并有专人管理、看护;
(三)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露天存放时安全距离不应少于25米;
(四)爆破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班清退回库,不得转交下一班(井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承担该项目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安全员等应当在场作业。变换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项目结束后,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或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内爆破作业的,应事先将爆破项目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应审验以下材料,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爆破作业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三)在省内自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报告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库房租赁协议(承担一次性起爆完工的爆破作业项目,仅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安全条件及使用、清退等情况说明);
(四)实施爆破作业相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作业地新建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应当经安全评价合格,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核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总结爆破作业情况,并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如实将爆破作业情况报送作业地公安机关录入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平台。爆破单位作业人员应如实将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领用、使用、清退、入库等信息及时报送至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并实行一车一证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在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内运送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可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四)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存放设施证明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可直接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不得指定或限制购买。
第三十八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进出口批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三)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件并复印件;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及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理方法说明。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证件。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量不得超过10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经办人员核验相关证件原件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意见并签名。
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核查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申请材料时,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等信息系统核查其犯罪前科记录、在逃信息,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对外省户籍人员,应核验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第四十二条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加盖审批单位公章,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其他日常管理的审查决定事项,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审批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人员,视情采取设限、约谈、加锁、降级等措施;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民警应当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它地区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作业,不得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不得索取、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不得违法“搭车收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闽公综〔2012〕5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